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