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3號原告 劉廣益 訴訟代理人 蔡哲雄 被告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
陳欽賢 律師複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另原告劉廣益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惟迄未提出委任,是原告於該期日並應提出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