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7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輝昌金屬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輝昌金屬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
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引用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為證外(見99年度偵字第7141號卷第7頁),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輝昌金屬有限公司所為,係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其先後三次犯行,應分論併罰。次按股利憑證、應付佣金證明文件,係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規定,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詐術逃漏稅捐代罰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其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論處。又被告甲○○所犯3次填製不實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為輝昌金屬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本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捐,竟捨此不為,為圖逃漏稅捐,明知該公司於民國95、97年度並未實際發放股東股利,於96年間亦未實際發放佣金,竟仍將之列入帳冊而為輝昌金屬有限公司逃漏應繳納之稅捐,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影響國家稅收,擾亂稅捐核課秩序及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惟本案逃漏稅捐之名目單純,金額亦尚非甚鉅,且被告甲○○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併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輝昌金屬有限公司為法人,其所處罰金刑部分,尚無從易服勞役,附此說明。)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一時貪圖小利,思慮欠周,致罹刑典,已為認罪,堪認被告已有悔悟,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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