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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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九六О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志忠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佔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二0六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