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黃薏芹 被告 王文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3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