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6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三
、七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三
、七樓代理人甲○○住桃園縣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來德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未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來德興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板橋市,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