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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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秀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正理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2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