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3號抗告人 黃逢珍 相對人 曾英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英華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2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