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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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弘 、黃○○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黃○○之完整姓名,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是原告起訴程式,有上開違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正確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到院,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倘若不知可至本院閱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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