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 林守仁 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 律師被告 郭谷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證物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