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敬宜鑫
敬凱涵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敬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提出上訴狀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8,279元(上訴人敬宜鑫部分為419,142元;上訴人敬凱涵部分為589,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