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
法定代理人 蒲宣成
訴訟代理人 孫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2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黃心瑋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