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

原告永華春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宣成

訴訟代理人 孫銘賢

被告 陳澤陳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2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黃心瑋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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