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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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81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王若庭 (原名 王幼蓮

王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原起訴請求被告王若庭及 王政傑 清償借款及利息、違約金,而王政傑已於民國111年7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連鴻(被告王若庭拋棄繼承),原告於112年6月16日具狀追加王連鴻為被告,被告王連鴻與被告王若庭之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區○○○巷0○0號,此有被告王若庭、王連鴻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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