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大包(淨重伍點貳柒公克)、玖小包(淨重參點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十三號)在案,被告所持有並經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三公克,包裝重○.一三公克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大包(淨重五.二七公克,包裝重○.九一公克)、九小包(淨重三.九七公克,包裝重一.○九公克),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當場查扣之白色粉末一包(淨重○.一三公克)及結晶十包(淨重合計九.二四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白色粉末係海洛因,而結晶係甲基安非他命,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二紙附於偵查卷內可參,足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結晶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