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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