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二、郵票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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