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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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九七號
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