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楊晉佳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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