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 郭佳珮郭建新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之「郭佳珮、郭建新」應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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