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派下分配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藍蔡誠住台北市○○區○○○路○○號
藍沛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派下分配款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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