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讚茂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超級大舞台 小瑪莉 電子遊戲機具(含IC板)壹台、賭資現金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讚茂所涉賭博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26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超級大舞台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含IC板)1台、賭資現金新台幣417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3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見偵卷第8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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