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聲請人 黃南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秉閎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黃南榮於聲請狀內所載之地址有誤,致本院函文皆因地址欠詳而無法送達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發函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其住所地,並到院領回聲請時所提出之本票原本六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上開通知本院已依職權公示送達,並於100年8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9年6月30日│40,000元│99年8月14日│CH693501│├──┼──────┼────┼──────┼────┤│002│99年6月30日│30,000元│99年8月24日│CH693502│├──┼──────┼────┼──────┼────┤│003│99年6月30日│30,000元│99年9月25日│CH693503│├──┼──────┼────┼──────┼────┤│004│99年8月22日│80,000元│99年7月14日│CH693505│├──┼──────┼────┼──────┼────┤│005│99年8月22日│60,000元│99年7月14日│CH693506│├──┼──────┼────┼──────┼────┤│006│99年8月22日│60,000元│99年7月14日│CH69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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