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十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甲○○案件業已諭知不受理在案(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十六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七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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