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房份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主參加訴訟原告乙右主參加訴訟原告與主參加訴訟被告甲○○等間因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仟壹佰貳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壹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