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苹┌───────────────────────────────────────────────────┐│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台灣綜合研究院 羅吉 │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玖萬肆仟元│JC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四日│││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