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宜君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華民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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