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7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拾伍日。
附表編號4、5、7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載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7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三罪及附表編號4、5、6、7號四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刑前│││││強工3年已執畢)│├───────────┼──────────┼──────────┼──────────┤│犯罪日期│93.07.07│93.07.07│92年8月初起至93年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79.3120號│第2279.3120號│4909.534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1892號│93年上訴字第1892號│94年上易字第4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12│94.01.12│94.03.31│├─┼─────────┼──────────┼──────────┼──────────┤│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1892號│93年上訴字第1892號│94年上易字第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1.12│94.02.10│94.05.0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2條│││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15日│不應予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彰化地檢94執852號│彰化地檢94執852號│彰化地檢94執保52號││備註├──────────┴──────────┤(95執保更21)│││├──────────┤││編號1.2.3號係數罪併罰│編號123號係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4年4月起至94.04.08│94年4月起至94.04.08│93.06.04起至94.10.│││止│止│0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038號│第2038號│2619.2970.3430.3500.│││││3963.433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818號│94年上訴字第818號│96年上訴字第29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4.17│95.04.17│96.06.1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818號│94年上訴字第818號│94年上訴字第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5.08│95.05.08│96.07.0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2條│││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15日│不應予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彰化地檢95執2497號│彰化地檢95執2497號│彰化地檢96執4921號││備註│(95執保更21)│(95執保更21)│││├──────────┴──────────┼──────────┤││編號第4.5.6.7號係數罪併罰│編號第4.5.6.7號係數││││罪併罰│└───────────┴─────────────────────┴──────────┘┌───────────┬──────────┬──────────┐│編號│7││├───────────┼──────────┼──────────┤│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4.01.20起至94.03.29││││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19.2970.3430.3500.││││3963.433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1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13││├─┴─────────┼──────────┼──────────┤│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執4921號│││├──────────┤│││編號第4.5.6.7號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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