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08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5張,票據號碼795287至795291號,內均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7年12月7日、98年1月7日、98年2月7日、98年4月7日、98年3月7日,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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