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陳鈺縓
被 告 李啟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陳鈺縓
被 告 李啟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