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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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840號
原   告  楊育仁
原   告  周美鳳
被   告  游三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3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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