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9,7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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