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20號
被   告  楊達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8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達欣犯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輪圈肆個、輪圈中心蓋半成品陸個及輪圈中心蓋貼紙拾肆
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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