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86號
被   告  潘松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松緯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被告前於民國97、98
年間,曾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妨害風化罪、毒品危害防
治條例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
以97年度簡字第3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97年度簡字
第107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98年度簡字第4757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4月;99年度簡字第4587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4月。並分別於99年2月9日及99年8月10日因縮刑期滿
及易科罰金均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
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
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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