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洪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龍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所占用土地之約略面積,以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陳報,即按全部土地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洪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龍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所占用土地之約略面積,以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陳報,即按全部土地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