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88號聲請人 李芳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杜桂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10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88號聲請人 李芳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杜桂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10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