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廖盈螢 (即 董富程 《原名 董雲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爭鮮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2爭鮮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3爭鮮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4爭鮮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5爭鮮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