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莉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準。故請陳報被告之分配金額如果剔除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金額後,重新按債權比例分配時,原告可以增加之分配金額為若干元?並應附計算式。
二、應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6496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民事執行處分配期日通知函影本,及原告已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證明之相關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