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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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 江謝麗美 訴訟代理人 鍾宜倫 被告 廖建銘
廖建福 廖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2月10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健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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