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陳松濤
送達代收人 蔡錦豐 住新北市○○區○○○街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7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200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7-D0-00-0000000-011000002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200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7-D0-00-0000000-011000003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200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7-D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