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陳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中文 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必須具體明確。本件原告起訴狀內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不合法,應先定期命補正〔例示:若欲請求確認車號000-0000號賓士汽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歸屬原告(或被告),應於起訴狀之聲明欄記載:確認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如欲請求確認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歸屬被告,則於起訴狀聲明欄記載:確認被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存在。〕。
二、陳報系爭車輛之車身型式(A-Class、A180或A180運動版;或B-Class、B180或B180運動版)、新車購買價格,目前該車輛之市價約為若干元?如有汽車買賣契約書(或汽車保險要保書),請併提出,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補正聲明之書狀亦應附具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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