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 張原 娸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8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1年除字第5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2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3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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