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今璟 代理人 李利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成膜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影山景弘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110年8月16日132,09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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