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阿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阿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阿樹因竊盜案件,前經鈞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8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7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9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80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807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807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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