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550號聲請人 蔡永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吉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相對人葉吉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相對人戶籍地不在本院轄區,應提出其實際住居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