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 鄭九欽 被告 陳旺富 被告 許昭報 被告 許瑞煌 被告 薛聯堂 原告與被告陳旺富、許昭報、許瑞煌、薛聯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