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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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原告 戴蔡政珍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月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追加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部分,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經查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