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81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陳志明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00年度聲再更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陳志明聲請再審僅提出「不服」狀,並於原審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訊問時表明係聲請再審,且庭呈所犯案件之「附表」1份,惟並未依法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不符,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母親 王寶昌 已83歲,何以有力氣寫狀,經其調查名字非其親自簽名,係母親代收,故不知保護令1張係期限1年,另1張係期限8個月,其不服原審判決,害其關了11個月,剩6個月經向執行股交付新台幣18萬元始交保結案;其97、98年純粹走公共走廊至管理處領取信函,其沒動過申請保護令之 陳秀勉 ,因她00年生,至今也快60歲,唸佛唸經近40年,未婚,心理有點變態,其半句話和1根頭髮皆未動過,何以原審亂發保護令等語。
三、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具狀向原審聲請再審,確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審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命其補正,予以駁回,經核尚無違誤。又本件抗告意旨,並未就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為具體指摘,僅就違反保護令罪之原確定判決泛言爭執,否認犯罪,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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