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昌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昌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6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文昌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認犯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6月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6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