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本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4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本儀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
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