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21號
原 告 楊竣凱
被 告 盧菁菁
訴訟代理人 陳庭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21號
原 告 楊竣凱
被 告 盧菁菁
訴訟代理人 陳庭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黎輝